最近有不少粉絲朋友咨詢小博關于創業投資企業的問題,例如:什么是創業投資企業?2024年在海南創業投資企業有哪些條件和要求?今天博宇會計的小博就給大家詳細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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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創業投資企業?
創業投資企業,就是專門投資于初創期或成長期企業,尤其是那些具有高增長潛力和創新能力的企業的公司或機構。這些企業通常被稱為“風投”或“創投”公司,它們的主要目標是通過提供資金支持和專業管理建議,幫助這些初創或成長中的企業快速發展,并在未來實現高額回報。
總之,創業投資企業是那些愿意承擔高風險、追求高回報的投資者,它們通過投資初創或成長中的企業,并為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來實現自身的資本增值和長期發展目標。
海南的話,成立創業投資的企業可享受不少優惠,具體如下:
1、企業所得稅。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并完成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一是可以按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 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二是可以享受海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減按 15%征收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從業人員,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可享受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部分予以免征的優惠政策。
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或個人應滿足海南自由貿易港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條件與要求。
二、2024年在海南創業投資企業有哪些條件和要求?
條件如下:
1、注冊登記:企業需已在市場監管部門完成登記注冊,確保法律地位合法。
2、經營范圍:企業的經營范圍需符合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確保投資活動的合規性。
3、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且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全體投資者需承諾在注冊后5年內補足注冊資本,確保企業的資金實力。
4、投資者限制: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若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則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所有投資均需以貨幣形式出資。
5、管理人員要求:企業需至少配備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投資管理,確保投資決策的專業性和有效性。
要求如下:
1、禁止事項: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自用房地產除外),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降低投資風險。
2、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
3、企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4、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5、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或注冊資本的20%,以分散投資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6、企業需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確保費用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7、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8、創業投資企業存續期限不得短于7年,以確保創業投資活動的長期性和穩定性。
三、創業投資企業常見問題
1、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是否需要前置審批?
若設立非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無需前置審批。
若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由省直相關部門或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同級金融管理單位)或海南自由貿易港金融發展中心出具推薦函。
2、創業投資企業是否有必要進行備案和參加年檢?
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備案,投資運作合規、接受創業投資管理部門監管,參加年檢是享受政策扶持的前提。若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未提交年檢材料,或不符合年檢要求,企業將被取消備案,取消備案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備案。
3、是否接收已在其他地區備案并投資項目的創業投資企業遷往海南?這類企業應如何備案?
可以接收。對于已在其他地區備案并將注冊地遷至海南的創業投資企業,不用重復備案。企業應向海南省級創投監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企業注冊登記信息等材料,經核實,可直接在系統上完成備案遷移。
4、創業投資企業可否設立子公司?是否仍需遵循單個企業的投資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20%的規定?
創業投資企業應直接投資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投資同樣需遵循對單個企業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20%的規定。
5、如果創業投資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時備案,是否會存在數據重復填寫的問題?
不會存在數據重復的問題。創投備案系統只要求母公司填報其直接投資部分(包括直接投資創業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的數據,不填報其通過子公司投資創業企業的數據,間接投資創業企業的數據由子公司單獨備案填報。
6、創業投資企業本身不從事房地產業務,但是其子公司從事,是否可以備案?
根據辦法要求,創業投資企業不能從事房地產業務。按照事實重于形式的原則,創業投資企業通過其子公司從事房地產業務,也屬于實際上從事房地產業務,不符合創投辦法的要求,不屬于創業投資企業,不可以備案。
7、創業投資企業的代理業務應滿足何種要求?
(1)對單一機構或個人的單筆代理金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
(2)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由委托方對所代理資產行使所有權并承擔相應責任。
(3)不得承諾固定收益。
(4)不得面向不特定對象,通過發布廣告和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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