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成人教育培訓管理的通知
教職成廳函〔202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近年來,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成人開展的各種非學歷教育培訓(以下簡稱社會成人教育培訓)發展迅速,對于促進全民終身學習、建設學習型社會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部分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存在名稱使用不規范、虛假不實招生宣傳、條件和質量低下等問題,損害人民群眾合法利益、擾亂教育培訓市場秩序。為推動社會成人教育培訓規范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積極協調、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社會成人教育培訓的管理,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堅持正確方向。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把牢教育培訓的育人屬性,引導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將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加強規范管理、提升質量,推動其成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和學習型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
二、規范名稱使用。指導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登記和使用名稱,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關于“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依據《教育部等八部門關于規范“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教發〔2021〕5號)等規定執行。指導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嚴格按照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法人登記證照確定的經營范圍開展教育培訓,不得以教育咨詢、科技咨詢、技術咨詢、企業管理咨詢等各種咨詢名義開展教育培訓。
三、嚴格招生管理。加強對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招生管理,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和宣傳,不得隱瞞或混淆機構性質。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在招生廣告(簡章)中使用簡稱的,應當同時在顯著位置標明機構屬性和全稱。指導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合理設置學員遴選條件,不得以性別、民族、宗教、身份、資產規模等設置歧視性條件,招生規模應與辦學能力相匹配。嚴禁以教育培訓名義搞“小圈子”“小團體”。
四、選好培訓內容。指導做好對社會成人教育培訓的課程設置、教材和資源選用,弘揚和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思想性、科學性和適宜性等方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要求,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堅決杜絕導向不良、色情低俗、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有害內容。
五、優化師資團隊。指導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配備相對穩定、專兼結合、與教育培訓類別相適應的師資和管理人員。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專業能力,對從業資格有特殊要求的還應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創新培訓模式。指導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以學習者為中心,針對成人認知特點改革教育培訓模式、教學方式,努力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適用性。鼓勵采用“互聯網+”的混合學習模式,搭建網絡學習平臺和移動學習平臺,加強資源建設,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推進人工智能在教育培訓和管理等方面的全流程應用,提高教育培訓的便利度和實效性。
七、完善經費管理。督促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依法建立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第三方審計制度,規范收費和退費行為。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資金監管機制,進一步降低預收資金風險。
八、引導行業自律。鼓勵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接受行業協會服務和自律管理,通過行業協會引導社會培訓機構自我管理、自我約束,開展社會培訓機構業務指導、評估和公示,協調糾紛投訴。積極發揮科研、金融等專業機構作用,參與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治理。
九、加強安全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督促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加強場地、消防、食品、衛生、網絡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十、開展專項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成人教育培訓專項治理行動,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應依法依規責令其進行整改。推動制定并完善本地區社會成人教育培訓監督管理制度或規章,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