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超過15萬元、是否享受免稅政策。營改增時,為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對一些無法憑發票抵扣進項的行業,為解決其重復征稅問題,延續了原營業稅差額征稅規定,即納稅人可以以扣除規定項目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差額征稅項目在財稅〔2016〕36號等文件中進行了明確。請大家注意,相關政策文件的表述中,直接定義差額后的余額即為“銷售額”。
舉例說明,某小型旅游服務公司為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適用差額征稅政策。8月取得全部收入為60萬元,但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住宿、餐飲、門票等收入為50萬元。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相關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該納稅人8月銷售額為10萬元(=60-50),低于月銷售額15萬的標準,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