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過去很多企業采用投資購買古董、字畫等攤銷折舊的方法,將其計入企業成本費用稅前扣除,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2021年6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明確規定:“企業購買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文物藝術品,應當作為投資性資產計稅。文物藝術品資產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和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這一新政策的出臺,徹底堵死了一些企業或中介機構避稅的路徑,購買古董字畫藏品的“避稅”就此結束!
案例2
過去很多上市公司通過個體企業和合伙企業設立合伙持股平臺或非上市公司持有股份,甚至有的設計嵌入了雙層合伙企業,讓自然人納稅人可以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即納稅人間接持有目標公司股權,然后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嘗試對經營所得進行個稅核定征收,大大減輕了股權轉讓的個稅稅負,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2021年12月30日,《關于股權投資業務收入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規定,凡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股權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均以審計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案例3
之前,很多個人未能通過轉移財產、提供服務、在境外避稅天堂避稅、實施不合理的商業安排獲取不正當的稅收利益等等,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2019年1月1日實施的新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個人或關聯方應納稅額的;
(二)在實際稅負明顯較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居民個人控股或者居民個人與居民企業共同控股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歸屬于居民個人的當歸對應的利潤;
(三)個人通過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獲取不正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繳納附加稅的,應當依法繳納附加稅和利息。
該政策的出臺,首次在個稅領域引入了反避稅條款,為打擊個人利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進行逃稅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賦予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堵塞了稅收漏洞,徹底阻斷了部分企業或中介機構的避稅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