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送福利時必須注意這幾點。看完下面的6個問答,你就知道了~
一、我公司發放的所有員工福利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單獨實施社會職能的企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診所、托兒所、養老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維護費用,以及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福利。,包括企業因公支付給外地員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員工的醫療費用、員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員工防暑降溫費、員工困難補助、救助金、員工食堂補貼、員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路費等。
二、我公司發放給員工的所有福利補貼能否作為員工福利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不一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 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并與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可視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費用。 同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應視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稅前扣除。
三、我公司發放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福利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和聘用,按照協議(合同)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實際發生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
四、我單位因行業需要,聘用了大量的高校實習生和臨時工。支付給他們的福利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招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退休人員發生的實際支出,應分為工資性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五、我公司進行福利費稅前扣除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單獨賬簿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賬簿進行準確核算的,由稅務機關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合理核實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
六、職工福利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答: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