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發布《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共6章27條。從專項扶持方向、專項管理、項目資金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加強和規范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基金管理,進一步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引進、創新創業平臺建設和服務、創新研發活動的支持力度。
全文如下
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專項發展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海南省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傅穹〔2020〕5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海南省科技規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國辦發〔2021〕32號)
第二條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以下簡稱專項)以企業技術創新主體為重點,通過科研投入補貼、技術金融、認定獎勵等方式引進、培育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支持重點園區和創新創業平臺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增強產業集聚和公共服務能力,為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科技支撐。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園區科技創新、創新創業平臺、省級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以及科技金融服務等。
第三條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根據專項工程涉及方向的類型和性質,另行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條省科技廳負責專項管理。組織項目資金的申報、評審和匯總,提出項目資金的要求和安排建議;監督檢查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對專項項目進行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評估和后期管理工作。海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安排;審核省科技廳提出的項目資金分配建議;會同省科技廳,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
第二章專項支持方向
第五條主要專項支持:
(1)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和引進。主要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我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已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的研發投資進行補貼和獎勵,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資。
(2)服務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平臺。主要對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科技創新創業載體、海南國際離岸創新創業試驗區、省級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省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省級企業研發機構、省級產業技術研究機構等平臺進行獎勵和補貼。獎勵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平臺建設、科技服務、科技成果應用示范和成果轉化等。
(3)支持企業創新。通過科技創新券、科技金融等方式對企業研發活動進行補貼。、以及海南省政府和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專班會議確定的其他與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有關的事項。省科技廳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或減少專項支持的方向和范圍。
第六條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支持事項可采取“一案一議”的方式。
第三章專項管理
第七條發布申報公告。根據要求,省科技廳結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發布項目資金申報公告。
第八條聲明。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填寫相關材料,按要求向省科技管理部門或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提交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接受。省科學技術部門或者市、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職能處室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次初審。省科學技術部門或者市、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職能處室應當組織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市、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初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省科學技術部門提交初審意見。
第十一條審查。省科技廳對初審意見進行評審,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出具評審意見,按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公示。對擬扶持的單位,省科技廳將通過官方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省科技廳應向省財政廳提交擬支持單位名單和金額建議。
第十三條資金撥付。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預算,預算批準后進行分配。
第四章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結果為導向,突出重點,講求績效。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應當對各支持方向項目資金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科學、合理、具體的考核指標和相應的考核辦法(辦法)。涉及資金的應與財政部門聯合下達。在分配和使用項目資金時,需要明確具體的績效目標。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要選擇部分使用項目資金的單位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績效。
第十六條項目支持標準
(1)研發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引進的投資補貼按照《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財政辦法》(瓊府辦〔2021〕65號)等規定執行。
(2)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平臺補貼如下:1。省級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省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省級產業技術研究機構等專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補貼獎勵,省級企業R&D機構、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補貼按照《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財政辦法》(瓊府辦〔2021〕65號)執行。2.省級科技創新創業載體按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實施意見》(瓊發〔2017〕12號)執行。3.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補貼按照《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管理辦法》(瓊府辦〔2017〕45號)執行。
(3)科技創新券補貼按《海南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執行,科技和財政補貼按《海南省科技信用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和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省科技廳每年應按要求向省財政廳報送上一年度項目資金和政策績效自評報告,包括資金落實情況和績效等。,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有關主管部門、專業組織和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覆蓋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會計監督和日常監督的融合協調,強化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重疊重復。
第十九條創新監督檢查方式,隨機抽查和巡查,運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
第二十條在監督檢查和驗收過程中,重要疑點和線索需要深入核實的,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可以移交有關單位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反饋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法律,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責任主體,應當記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對嚴重失信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的銜接,并予以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安排專項資金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應當按照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對參與科技活動的專業機構、項目資金使用者、會計師事務所、咨詢評估專家等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估,加強信用結果應用。
第二十四條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性負責;省科技廳保障審核認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發布的《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教規〔2021〕6號)同時廢止。